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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拒不配合隔离的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措施的通告

天门发布 2020-08-19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疫情扩散,但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存在部分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拒不配合隔离的情况,给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对于拒不配合检疫或逃避隔离医疗,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防控工作。如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因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特此通告!
 
天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来源|天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编辑|尹芳  审核|郭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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